中新網12月12日電 一直備受關注的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將迎來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昨天表示,最高法院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將在近日出臺。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法研究所執(zhí)行所長郭鋒博士在接受北京青年報采訪時指出,其最大特點是有三個重大的突破。
首先,準許投資者可以進行“團體訴訟”。就是說準許幾百名或幾千名投資者通過律師同時進行訴訟。在過去,法院只能受理單個投資者的訴訟,像大慶聯(lián)誼案,有100多名投資者起訴,結果一個多月都沒有審完!皥F體訴訟”的出臺勢必給造假的上市公司帶來巨大的壓力。
其次,司法解釋在舉證責任方面推出了“因果關系推定”,即原告的損失是不是由于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的,不需要原告來舉證說明。以前原告要把所有的舉證都要給被告,但如果舉證不全面的話,就沒有辦法。而現(xiàn)在原告的舉證按司法解釋只需要兩個方面,一個是侵權方面的舉證,另一個是損失舉證,這對投資者來說是相對容易做到的。至于其他的舉證責任,原則上不要求原告舉證,而是由被告進行抗辯,這樣就解決了中小投資者舉證難的問題。
第三,如何計算賠償金額,一直是法院難以實施裁決的“瓶頸”問題。新司法解釋首次確定了賠償標準即“實際損失”,是指在證券欺詐期間,投資者買入了股票以后,賣出所造成的差價損失,加上差價損失部分的稅金損失和傭金損失,以及這三部分合計后,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損失。(劉志剛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