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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傷害被保險人
保險公司不免責
事件:2001年,劉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險2萬元。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劉女士身故之后,丈夫韓先生是法定受益人。一年后,劉女士再次投保意外險,共5萬元,保險合同確定其身故受益人也是韓先生。不料,幾年前的一個晚上,劉女士與韓先生出現(xiàn)了口角,進而大打出手。韓先生一時失手,將妻子劉女士殺死在家中。作為故意殺人犯罪嫌疑人,韓先生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該案發(fā)生后不久,劉女士的家人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但遭到拒絕。雙方為此鬧上了法庭。
那么,作為保險受益人的韓先生,在其實施了將被保險人劉女士殺死的行為后,他是否還享有保險受益權(quán)?保險公司又能否因此拒絕賠償呢?
說法:10月1日起,如果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受益人將喪失受益權(quán),但保險公司仍要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這是即將實施的新《保險法》的內(nèi)容之一。
現(xiàn)行的《保險法》規(guī)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公司不賠錢。為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新《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情形下,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將依法喪失受益權(quán),但保險公司并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仍受保護。換句話說,保險公司仍應就保險事故作出賠償,只是不能再將保險賠償金支付給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原保險合同受益人,而應該向其他受益人,比如被保險人的合法繼承人等提供合法合理的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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