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憾的是,目前的中國學術價值評估體系根本就無法對于“學術堆砌”的平庸和“學術造假”的卑劣,作出及時、公正和有效的評價
中國政法大學楊帆、金仁淑兩教授所涉及的學術失范、學術腐敗事件被媒體報道之后,學術腐敗再度成為議論的焦點。
在筆者看來,學術腐敗和一般意義上的腐敗其性質均屬于“不正當?shù)膬r值交換”。那么,學術腐敗要能夠完成“價值交換”的目的,其前提應當是“學術成果”的出賣者能夠證明其學術成果具備交換價值。
從國際通行的學術規(guī)范角度看,如果論文大量“引用”他人的學術成果,即便均準確指明其出處,也是一種平庸的“學術堆砌”;而所謂一稿多投現(xiàn)象也可算上另一種制造學術泡沫的“學術堆砌”行為。倘若作者連所引他人的學術成果都不能正確進行注解指引,則是卑鄙的“學術造假”。在一個健全的學術價值評估體系之中,兩者都無法得到可供學術腐敗行為進行交換的“學術價值”。
遺憾的是,目前的中國學術價值評估體系根本就無法對于“學術堆砌”的平庸和“學術造假”的卑劣,作出及時、公正和有效的評價。當前的評估體系過于強調研究者發(fā)表文章的數(shù)量,至于水準則交給各個期刊自行評價。由此造就了學術研究的另類“繁榮”:一方面,學術期刊大量涌現(xiàn),因為有太多的人需要發(fā)表文章來滿足各類職稱評審的要求,不論是要自費發(fā)表還是需要托關系、找熟人,為了多發(fā)文章都在所不惜;另一方面,學術頭銜和學位充斥泛濫,從學校、科研機構,到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都一律以“學位”或者“學術頭銜”來衡量人才的價值,至于科研能力,又只能靠發(fā)表數(shù)量來判斷。
在這個評估體系之中,能夠輕易把“學術堆砌”和“學術造假”從學術絕對價值的“零”轉變?yōu)閿?shù)量上得到認可“一”,并且可以逐漸累加。手握如此龐大且毫無限制的“學術價值”印鈔機,這些博導、教授們怎么可能抵擋住將其直接兌現(xiàn)的誘惑?所謂“學術腐敗”自然成為本小利大的好買賣。
中國政法大學對事件的處理結果是把楊和金兩位都停職檢查,筆者認為對誰也都不算冤。因為他們事實上都從“學術失范”和“學術造假”中得到好處,雖然有情節(jié)的不同,從廣義上都屬于“學術腐敗”的受益者。可是,中國法學界對于學術秩序和學術價值的重建絕不能止步于此。要杜絕學術腐敗,就必須徹底改造為腐敗者源源不斷提供“交換價值”的評估體系。一個學術研究者的貢獻,應該以其在多大程度上獨立提供了最具原創(chuàng)性的學術成果來衡量;至于發(fā)表論文數(shù)量的多寡,實在不足以評價一個學者的優(yōu)劣。我們絕對不會因為中國法學界誕生了超過世界其他國家多少倍的博士、博導或者教授而感到光榮。我們所期待的是一位愿意傾其一生心力而寫成一篇、堪與耶林的《為權利而斗爭》比肩之巨著的中國法學家;而那才是證明中國法學界具備國際水準的不爭之標桿。(王鋼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