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批評并非誹謗
法學專家:即使是公民對政府的批評不符合事實,也不構成誹謗罪
調查組認定,短信內容大部分屬實,對政府工作提出了善意的批評,不存在誹謗。但彭水縣委副書記孟德華此前卻有著不同的理解,認為有誹謗之嫌。他對媒體表示,詞中的“城建打人”,并非流傳的“城管在執(zhí)法過程中傷了街頭賣饅頭的婦女周某,引起民憤”情況,而是市政執(zhí)法與市民占道經營發(fā)生糾紛;“公安辱尸”,是指在殯葬改革期間,當時有一戶人家堅持不去殯儀館辦喪事,民政局長去勸說時被居民圍攻打傷,最后縣里出動公安維持秩序,其實并未強行將尸體送往殯儀館處理。白云中學和虎口賓館仍在施工當中,只不過進度緩慢;而沙沱彩虹橋,是由重慶高等級公路管理公司負責,根本不關彭水縣政府的事。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建勛撰文指出,若以“言論的真實性”作為衡量秦中飛是否構成誹謗罪的標準,這里的“真實性”并不是要求言論者的每一個字詞都準確無誤地與“事實”完全相符,而是只要基本的、主要的情節(jié)與“事實”沒有大的出入即可。并且,這里的“真實性”并不排除言論者在基本事實可靠的基礎上所使用的“夸張”、“比喻”等修辭手法。
王建勛稱,即使法院認定秦中飛所發(fā)短信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也未必就可以裁決其構成了誹謗罪。因為此案中被指誹謗的對象是特殊人物,即政府官員。即使是公民對政府的批評不符合事實,也不構成誹謗罪,公民對政府官員的批評并不以“真實性”作為衡量其是否構成誹謗罪之準則。一個有效的、有作為的政府,如果認為公民批評得恰當,那么就應該及時糾正自己的不當行為;如果認為公民批評得不當,那么就應該及時出來釋疑,而不是通過暴力手段將公民拘捕。王建勛最后總結說,對于秦中飛的指控必須嚴格遵守誹謗罪的邊界,否則便構成對其憲法上的言論自由的侵犯。
行政非法干預司法
調查組認定,司法機關對該案嫌疑人的處理,迎合黨政領導意志
見此案造成的影響如此惡劣,當初直接“指導”案件辦理的官員們開始轉變。11月在接受《瞭望》新聞周刊采訪時,縣長周偉稱,8月31日,他在重慶開會期間獲悉“詩案”情況。9月1日,他到縣公安局聽匯報,要求依法辦事,對秦應以教育為主。他認為,“彭水詩案”錯在沒有集體研究和決策,縣法院本來在9月26日已明確這是個錯案,但分管的領導依然不轉彎,以致10月中旬他們接受廣東媒體采訪時,還堅持說秦中飛有罪,此案說明彭水縣政法機關辦案水平低。彭水縣分管政法工作的縣委副書記孟德華辯稱,“彭水詩案”在公安機關立案后,縣委縣政府沒有干預辦案,藍慶華和周偉也沒有給他授意過,他也沒有給檢察機關授意過。唯有公安局長周明光主動承擔起事件責任,“此案如此敏感,縣公安局卻沒有向重慶市公安局請示,在縣主要領導不知道的情況下就報給檢察院”。
調查組調查核實后認定,這是一起政法部門不依法辦案,黨政領導非法干預司法的案件,最初司法機關介入,源于黨政領導指示,對嫌疑人的處理,迎合黨政領導意志。據重慶市政府網站消息,12月8日,重慶市委組織部已經免去藍慶華彭水自治縣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此案發(fā)生后,彭水縣檢察院有關官員稱是“無奈之舉”。該名官員解釋,公安局局長周明光兼任政法委書記,周親自抓案件,原本公檢法三家互相監(jiān)督的單位,都在其一個人的管轄之下,監(jiān)督功能自然失效。然而公安系統(tǒng)不少官員似乎對現(xiàn)行的行政地位格外不滿。檢察院和法院是與政府平行的,只比政府低半級,而公安機關則只是政府的一個局,比政府低一級,這樣公安機關就比檢察院和法院低了半級。為了使公安機關在行政級別上與檢察院和法院平起平坐,公安系統(tǒng)內部不少官員堅持讓公安局長兼任政法委書記或者政府副職。目前全國不少地區(qū)的公安局長兼任政法委書記。
行政非法干預司法,在司法實踐中時常出現(xiàn)。去年6月,中紀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監(jiān)察部聯(lián)合發(fā)出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辦理黨員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干預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的案件中溝通情況、建立典型案例通報制度,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zhí)行難”問題。
(來源: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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