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公安局派人到法制日報社主管的《法人》雜志拘傳記者朱文娜。此前,該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為由對該記者立案調查。
1月1日,《法人》雜志刊登了朱文娜采寫的一篇報道,該報道涉及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詳見本報1月7日1版《報道涉及縣委書記西豐公安進京抓記者》)。
本報報道刊發(fā)后,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xié)會對此事表示關注。1月7日下午,記協(xié)相關部門約見《法制日報》有關負責人進一步了解情況。同時,朱文娜本人已向記協(xié)權益部門提出維權請求。
“不需要回答你這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條同時規(guī)定,該罪“告訴的才處理”,即只有當某人認為自己被他人誹謗,而且到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才能受理。
那么,西豐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對記者立案調查、拘傳又有何法律依據(jù)呢?1月7日下午,記者就此事輾轉聯(lián)系到西豐縣公安局政治處主任劉云鵬。
記者問:“有一件事想向您了解情況。不知道您今天是不是上網(wǎng)或看報紙,縣公安局以誹謗罪對《法人》雜志記者立案調查了!
劉云鵬:“我們年終總結,很少關注這些事。如果還有什么其他方面問題,可以問其他人!
記者:“知道您很忙……”
劉云鵬:“我跟你講,我們現(xiàn)在年終三級檢查,很忙。我不太清楚,也不需要回答你這些問題!”
電話隨即掛斷。
“你很難用他們不懂法來解釋”
2007年12月28日,西豐縣人民法院對趙俊蘋(曾用名趙俊萍)涉嫌偷稅罪、誹謗罪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趙俊蘋犯有兩罪,其中,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判決書顯示,關于誹謗罪,西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俊蘋因其經(jīng)營的沈豐加油站拆遷補償款問題,對西豐縣委主要領導不滿。2007年2月至3月間,趙俊蘋唆使他人捏造誹謗性的短信息并購買新的手機卡,給多人發(fā)出該短信息后,趙俊蘋將該短信息及部分縣領導的電話號碼發(fā)送給其親屬趙俊華,并讓趙俊華購買新的手機卡,把該短信息發(fā)給西豐縣的有關領導。后其親屬趙秋紅又將信息發(fā)給多人。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
西豐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趙俊蘋為泄憤伙同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誹謗罪。”
判決書沒有說明趙俊蘋所發(fā)短信的內容以及短信到底誹謗何人。判決書采信了西豐縣建委副主任劉慶友等28名證人的證言。劉慶友的證言是:“2007年3月10日左右一天上午收到短信,當時一看這條短信是針對縣委書記張志國的,直接影響到張志國的威信。同時也影響了西豐縣委縣政府的形象,是對西豐經(jīng)濟發(fā)展成果的污蔑。所以我立即把手機關機,并且接到短信的事向公安局報告!
其他27名證人證言中,多數(shù)直接點明短信是針對縣委書記張志國的。
但是,作為誹謗案受害方,縣委書記張志國沒有出具任何證言。
趙俊蘋代理律師高義寶對本報記者說,28份證人證言都不能獨立表明受害人張志國受到傷害的事實和傷害后果的程度,只有張志國本人才能證明,而西豐縣公安局卻沒有向他收集證據(jù)。盡管張志國本人也收到了同樣的短信,但張志國也沒有主動向司法機關出示證據(jù),更不用說以受害人或證人的身份出現(xiàn)在法庭上。
事實上,在西豐縣檢察院、西豐縣法院辦理“短信誹謗案”之后,西豐縣公安局也因對《法人》雜志記者朱文娜的刑事立案調查而直接辦理了“報道短信誹謗案”。
高義寶律師說:“西豐縣公檢法直接處理兩起刑事自訴案件,你很難用他們不懂法來解釋。”
“隨意立案,要負責任”
西豐縣公安局拘傳法制日報社記者朱文娜未果,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律師周澤說,西豐縣公安局對此也談不上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隨意立案,要負責任。”他認為,指示西豐公安人員拘傳朱文娜的相關領導,分明是濫用公權力。有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隨意立案”的責任人,要進行相應的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
周澤說,西豐縣有關領導利用公權力打擊報復記者,朱文娜可以保留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其“濫用職權”的權利。
“如果都像西豐縣這樣拘傳記者,結果是災難性的”
本報1月7日刊發(fā)的《報道涉及縣委書記西豐公安進京抓記者》被上百家網(wǎng)站轉載。眾多網(wǎng)民紛紛發(fā)帖批評西豐縣有關領導,也有不少媒體記者對此事的動態(tài)密切關注。
知名網(wǎng)友“十年砍柴”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如果西豐縣委書記認為自己被朱文娜誹謗,他可以到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朱文娜,我對此表示支持。以誹謗罪立案、濫用公權力對付記者,我是反對的。中國有2000多個縣,縣縣都有公安局,如果都像西豐縣這樣拘傳記者,結果是災難性的。鄉(xiāng)下的老大娘都可以想得出,在縣委書記的‘一畝三分地’上,公檢法都聽縣委書記的,他們辦縣委書記被‘誹謗’的案子,能有幾分公正?”
“雖然我是個記者,我倒更同情西豐縣來京拘傳朱文娜的公安人員。西豐縣某些領導盛怒之下讓公安進京抓人,是亂下命令。作為一個縣城公安,不執(zhí)行是不行的。但進北京拘一個法制日報社的記者,以他們之力難以完成,這畢竟不是他們縣城,想抓誰就抓誰。如果《拘傳證》兒戲般簽發(fā),公安兒戲般拿人,最后完不成兒戲般的任務,那才是對西豐形象和法律尊嚴的最大損害!薄缎率兰o周刊》記者湯涌說。(記者 劉萬永 宋廣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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