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騷擾”成立
2009年5月20日,廣州市蘿崗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就“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進行舉證。劉妍提交的證據主要有兩項:同事在晚會上拍的三張能夠證明外籍上司對原告進行侵犯的照片、公司就此事召開會議的錄音。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日前,法院根據劉妍提交的證據,結合被告在其證據《外籍上司對其在1月7日會議上發(fā)表意見的說明》、《關于1月7日會議內容的說明》所承認的事實,判定被告行為構成性騷擾,必須向劉妍書面道歉并賠償人民幣3000元。
筆者采訪得知,劉妍被公司開除后,沒有經濟來源,盡管她精通外語,但因為此事傳得沸沸揚揚,用人單位認為她是“刺頭”不敢留用!按蜈A了官司,可好像失敗的還是我!”劉妍一臉迷茫。 * 觀 點 *
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
職場中,一些女性因種種原因受到性侵害或騷擾的事件時有發(fā)生,當被侵害者選擇法律阻止侵害行為或索取賠償時,她們將面臨諸多問題:侵害發(fā)生時,一般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場,很難獲取到第三方的證實或其他相關證據;知情者趨于利害關系回避作證;侵害行為發(fā)生在兩人之間,女性選擇訴訟維權的同時,也將他人并不知曉的事實公之于眾,對自己的名譽造成一定損害;如果缺乏證據證明侵害行為的發(fā)生將面臨敗訴、單位的處罰,甚至另一方控告女方侵犯了男方的名譽權……上訴因素是女性面臨侵害時往往忍氣吞聲以及“職場騷擾案”訴訟敗多勝少的原因所在。
任何一起事件的發(fā)生,當事人選擇訴訟,將面臨兩種事實:即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陀^事實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發(fā)生了某某事情;法律事實是能夠證明某某事件確實發(fā)生過的事實,即證據。張三向李四借錢是客觀事實,李四手中存有張三的借條是法律事實;本案中,外籍上司侵害劉妍是客觀事實,三張照片證明侵害的發(fā)生是法律事實。
法庭審理民事案件的原則是:誰提出,誰舉證。本案中,劉妍提出外籍上司對其進行侵犯,她必須在陳述客觀事實的同時,拿出法律事實加以證明。
通常,一起事件的發(fā)生,人們習慣于陳述客觀事實而忽略法律事實,借錢的手中沒有他人出具的借條,卻讓人還錢;受到侵害的女性缺少證據狀告他人“騷擾”,這些行為僅僅是道德指控而非法律行為,人民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并非事件發(fā)生時在場的雙方當事人,它作出裁定的依據往往是法律事實,僅有客觀事實的訴訟主張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生活中,男女同事接觸在所難免,認為對方“職場騷擾”是過于敏感還是確有侵害,作為女性個體尺度并非一致,一旦進入訴訟,法律事實不僅可以說明事實真相,還可以證明是否構成侵害。
我國法律規(guī)定獲取法律事實的手段、或法院認可的7種證據類型有:書證(合同、借據、證明等)、物證、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照片)、證人證言、勘驗筆錄(主要是司法機關對案件現場偵查行為所作的記錄)、鑒定結論(醫(yī)院、司法鑒定、質量鑒定、價格鑒定部門出具的結論)、當事人的陳述。(陳明) * 鏈 接 *
敗多勝少的“性騷擾案”
案例一:
2001年7月,陜西省西安市30歲的國企職工童女士向法院起訴,指控上司對她進行了性騷擾。這是我國首例進入法律程序的性騷擾案件。經過近兩個月的審理,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性騷擾事實的存在,起訴被駁回。
案例二:
2002年4月,貴陽市某供電局29歲的女工王某的父親,以監(jiān)護人身份對該局局長俞某提起訴訟。訴狀稱俞某在2001年5月以談工作為由,強行對王某猥褻、侮辱,遭到反抗時對王某進行威脅,王某因恐懼逐漸患上精神分裂癥。
法院最終因證據不足駁回原告請求。
案例三:
2005年9月22日,上海市趙小姐在就診過程中,被醫(yī)生觸摸了胸部和下體,她以 “性騷擾”為由將上海市一家三甲醫(yī)院及其一位骨科醫(yī)生告上法庭,索賠5萬元精神損失費。經過法院兩次審理,均認為醫(yī)生對趙小姐所做的身體檢查符合腰椎間盤突出癥的檢查規(guī)范,遂駁回了趙小姐的訴訟請求。
案例四:
2006年9月26日,重慶女教師性騷擾案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對巴南區(qū)南湖小學女教師文靜狀告校長胡某短信性騷擾一案,法院認為,從雙方發(fā)送的短信內容看,當事女教師文靜并未反感和拒絕,性騷擾缺乏充分事實依據,故判文靜敗訴。
案例五:
2003年6月9日,武漢女教師狀告上司性騷擾案經武漢市江漢區(qū)法院一審判定:被告侵擾原告事實成立,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在此前全國沒有一例性騷擾案勝訴。(強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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