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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揚:法律不是“靈丹妙藥” 道德情理不可忽略

2004年10月12日 15:11

  中新網10月12日電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說,對于一個正向法治目標邁進的國度來說,法律是司法機構和法官必須考慮的首要因素,但是中國傳統(tǒng)上又是一個“禮俗”社會,法律不可能成為解決所有糾紛的“靈丹妙藥”,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過程所不可忽略的。法官的判決必須考慮社會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問題,而不應為了追求一個法律價值而不顧其他的社會價值。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肖揚在10月10日耶魯大學發(fā)表題為“中國司法:挑戰(zhàn)與改革”演講時,做出了上述表述。

  肖揚指出,判決不僅是單純的法律責任的判斷,更重要的,它是一個可能造成一系列社會影響的司法決策。為此,中國司法機構提出了“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問題。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實踐中二者經常不一致,簡單地援引法律條文進行判決不一定得到社會的認同。因此,對正義執(zhí)著追求的“理想主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須讓位于解決糾紛的“現實主義”。法官的判決必須考慮社會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問題,而不應為了追求一個法律價值而不顧其他的社會價值。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必須統(tǒng)籌考慮,權衡利弊得失,在原則性與靈活性之間尋求有機的平衡。

  肖揚指出,經過20多年的建設,目前中國法官的整體素質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審判能力不斷提高,司法經驗不斷豐富。但是毋庸諱言,與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們仍然有很大的差距,法官的整體素質還難以完全滿足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需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法官職業(yè)化”的目標,希望建設一支具有較高職業(yè)水平的、專業(yè)化的法官隊伍。這個目標當然不是短時間就能實現的,但是現在已經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

  2002年,中國開始實行全國統(tǒng)一司法考試制度。肖揚說,司法考試僅僅是為司法職業(yè)化提供了法律素質方面的保障,但“職業(yè)化”不僅僅是“專業(yè)化”。一名稱職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備法律基本素質,還要有高度的司法職業(yè)道德。“無知者不能當法官,無能者不能當法官,無德者同樣也不能當法官”。法官不僅應該是一個精通法律者,而且應該是一個德高望重者。(顏茂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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