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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圣依哭訴周星馳公司五宗罪 公司一一回應(圖)

2005年08月08日 09:56


周星馳的星輝代表反駁黃圣依的言論。(文匯報圖)

  日前,簽約周星馳星輝公司已兩年多的“星女郎”黃圣依發(fā)表聲明,單方面宣布解除與周星馳的香港星輝公司八年經(jīng)紀合約。并且聲稱哪怕離開演藝圈也要離開該公司,對媒體更是聲淚俱下。黃圣依還控訴了星輝公司的五大罪狀,而星輝公司也在第一時間對這些罪狀進行了回應。

  罪狀一:通過恐嚇、威脅手段逼迫其拍片或代言。

  星輝公司負責人魏達深則回應稱,他們從來都沒有這樣做過,說話要講證據(jù)。

  罪狀二:被逼簽下《功夫狀元》,差點耽誤畢業(yè)考試。

  星輝:我們只是建議她明年再考,話不可以亂說!

  罪狀三:公司管理太沒有人情味,我現(xiàn)在都有些人格分裂,甚至有抑郁傾向。

  星輝:公司管理條例并不嚴,現(xiàn)在問題的關鍵是黃小姐沒有經(jīng)過公司同意,擅自出去工作,拍很過分的照片,這是公司不允許的。

  罪狀四:內地演藝活動無人打理。

  星輝:所有的經(jīng)紀事務我們都在做!豆Ψ驙钤、《天堂的眼睛》、《猛龍?zhí)鼐牎返,尤其是《天堂的眼睛》,她的價錢很高,全部都是公司幫她談的,怎么能說沒人給她做呢?

  罪狀五:不負責任,說話不算數(shù)。

  星輝:其他藝人的事情不用她來批評,公司對不同的藝人有不同的發(fā)展計劃,黃小姐要說自己的事情就說自己的好了,別人的不用她來說。

  (來源:重慶時報 作者:郭特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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