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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鑒定并非為滅門嫌犯開脫罪責
2007年03月05日 14:07 來源:北京青年報

  陜西“7·16特大殺人案”,在輿論的一片爭議聲中了結,兇犯邱興華在未接受精神病鑒定的情況下被處以死刑。圍繞邱興華是否有精神病,或該不該為其做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爭論,都隨著邱興華的死亡而失去焦點。

  但類似的爭論并不會隨著邱興華的死亡而失去意義,但圍繞是否應該為其做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爭論,注定將在中國司法制度的演進史上,產(chǎn)生重要的影響。近日,廣東佛山南!皽玳T案”嫌犯黃文義的家屬對外透露,警方已邀請專家對黃文義進行了精神病學鑒定,家屬得到警方的鑒定結論通知為:“被鑒定人黃文義案發(fā)時,處于待分類的精神障礙疾病期,對此次危害行為評為限制責任能力!睂φ找灰獮榍衽d華進行精神病鑒定而發(fā)生的爭論,和邱興華案的最終結果,公眾很難不對這兩者之間的巨大反差做復雜的猜想。

  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如果黃文義最終被鑒定為“限制責任能力”,則很有可能逃過一死。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階段邀請醫(yī)學專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精神病鑒定,是否符合刑法所要求的“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尚難確定,其“限制責任能力”的結論,是否被檢察機關所接受,或是否在庭審過程中被法官所采信,也很難預料,一切都還要等待法庭的審判?梢灶A期的是,由于有這份鑒定的存在,庭審法官要求或同意對黃文義進行司法鑒定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黃文義不太可能帶著未決的懸念死去。

  但輿論的爭議卻不會就此止息,在《廣東佛山滅門案疑兇被鑒定為精神障礙疾病》的網(wǎng)絡新聞后面,已經(jīng)跟有數(shù)百條留言,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對參與對黃文義進行精神病鑒定的醫(yī)學專家的攻擊和詛咒。在相當程度上,專家們要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呼吁,已經(jīng)被直接視作為罪犯的開脫———鑒定了,就可能被確定為精神病,是精神病就可能不殺,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網(wǎng)上輿論的攻擊矛頭雖然指向專家們的呼吁,但其真正反對的目標,卻是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一項看似圍繞程序而進行的爭論,指向的卻是如何界定和維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實體。

  應該承認,在有著深厚“殺人償命”甚至同態(tài)復仇傳統(tǒng)的中國,普及現(xiàn)代法治觀念,并在此基礎上實現(xiàn)現(xiàn)代法治秩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時候甚至會面對法理與民意的沖突。刺殺總統(tǒng)的狂人,因為精神病而免予刑事處罰,可以作為美國的一則案例而為中國人津津樂道,但同樣的事例出現(xiàn)在我們身邊,卻很可能被看作法律的扭曲或司法的荒誕。

  但我們終究還是必須完成從傳統(tǒng)到現(xiàn)代的轉變,身處一個日漸被“打通”的世界,對法治、人權觀念的尊重,是最重要的轉變之一。以拒絕司法鑒定的方式,回避對犯罪嫌疑人精神狀態(tài)的追問,作為特殊情況下對民意的回應方式,只能是極特殊的個案,卻絕不能泛濫為普遍實行的“變通”,包括精神病人在內的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各項權利,必須依法得到嚴格的保護。

  黃文義一案,公安部門進行的精神病鑒定,其法律效力雖尚待觀察,但其進步意義卻已經(jīng)得到彰顯。曾經(jīng)進行的爭論,并非無聊的口水之爭。(作者:張?zhí)煳担?/p>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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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滅門案疑兇被鑒定為精神疾病 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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