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人冒領,銀行無奈賠償了11萬元。在追查到冒領人王某后,銀行起訴要求王某作出賠償,并要求王某的丈夫方先生負連帶責任。10月16日,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工商銀行七寶支行11.18135萬元及利息,駁回了銀行要求方先生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2006年2月28日,王某指使一女子假冒丈夫侄女方小姐,持方小姐身份證及存折原件,與該女子共同將方小姐名下的11萬元的活期存折密碼掛失,并于2006年3月7日9:49左右,與該女子共同在七寶支行下轄的航華儲蓄所將上述11萬元存款全部取出。
方小姐發(fā)現(xiàn)存款被冒領,于2006年8月2日起訴銀行,要求賠償其11萬元及其他損失。11月1日,法院以銀行未履行其應盡之高度審慎義務為由,判決銀行賠償方小姐11萬元,并承擔訴訟費3627元。判決后,銀行向方小姐支付了11萬元并交納了訴訟費3627元。
年底,王某因有冒領嫌疑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自述該11萬元確系冒領,但已被其全部用于還債及支付孩子的生活費用。
銀行認為,由于王某的冒領行為致11萬元及其他相關損失,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方先生作為王某的丈夫,顯然也應當負有賠償責任。且方先生隱瞞了該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出庭作證支持方小姐對銀行的起訴,事實上與王某一起實施了民事欺詐,共同造成銀行經濟損失。因此將王某和方先生一直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王某賠償11萬及利息,承擔訴訟費;同時判令方先生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方先生辯稱,王某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特征,要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本人未收到過11萬元,也未實施過不當得利行為,不應承擔責任。且方小姐名下的存款11萬元是其個人的財產,并非與王某兩人的共同財產。故要求駁回爭行對自己的訴請。
法院認為,由于王某串通他人實施冒領行為,騙取了銀行存款11萬元,故王某應當賠償11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至于銀行上次承擔的訴訟費損失3627元,由于銀行自身過失也是該案糾紛產生的原因,因此該筆訴訟費損失應由銀行與肇事者王某各半承擔,即承擔1813.5元。在方先生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上,法院在分析了下列關鍵問題后,作出了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結論。一是方先生雖與王某系夫妻關系,但王某的冒領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顯然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同時銀行也無證據證實方先生共同實施了冒領行為,因此冒領行為產生的債務顯然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方先生出庭作證支持侄女起訴的事實,應是方先生履行證人應盡之義務,其證詞內容為其至銀行反映情況及銀行工作人員的答復情況,其作證行為及證詞內容與銀行訴稱的損失無任何因果關系。因公安機關已就本案所涉王某冒領存款之事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因此本院已無繼續(xù)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之必要。
作者:楊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