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0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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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職業(yè)法律雷區(qū)何在?700例新聞侵權案例作警示
2007年11月04日 16:04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周末

  編者按

   2007年11月8日,中國第八個記者節(jié)。在這一天來臨之際,全國很多地方會以各種形式為記者這個職業(yè)舉行活動。為這個職業(yè)祝賀,代表著人們對這個職業(yè)的認可,代表著這個職業(yè)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不同尋常的作用。

  在鮮花掌聲之中,全國的記者們內心是興奮的,他們?yōu)檫@個職業(yè)感到自豪。但繼續(xù)思索下去的話,記者們的自豪來之不易。在自豪的背后,是記者們所付出的艱辛和決心。

  一名記者如何保持良好的職業(yè)道德水準,一方面依賴其自身的修養(yǎng),還有賴于國家法律制度的建設和社會整體的關注。

  從法律制度建設而言,如何確定新聞侵權的標準,如何界定記者的法律主體地位,如何完善目前新聞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等等;從基本素質培養(yǎng)而言,如何建立記者的道德長效培訓機制和業(yè)務技能培訓機制,關乎記者個體素養(yǎng)的提升和保持;從機制建設而言,如何徹底分離經營與采訪,關乎記者的生存環(huán)境;從社會關注度而言,被采訪對象如何認識正當?shù)牟稍L要求,關乎記者的職業(yè)氛圍。

  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記者這個群體發(fā)揮著不可估量的特殊作用,他們也感覺到民眾的熱切期待和國家的重視,有關部門也正在為這個職業(yè)的法律環(huán)境建設做著不懈努力。

  法制網記者 張有義

  在第八個記者節(jié)到來之前,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律顧問、資深媒體人徐迅,指導學生完成了對700例新聞侵權案例的分析和論證。根據(jù)分析結果,她告訴本報記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并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例占最大比例,其中有5個案例涉嫌誹謗罪和侵害他人商品信譽罪,并最終獲刑,獲得實刑即有期徒刑的只有一例,其他均以剝奪政治權利或罰金等附加刑形式出現(xiàn)。

  可以說,這些案例給記者職業(yè)涂上了一層灰影,但徐迅認為,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讓從事記者職業(yè)的人們明白,自己面臨的最大“法律雷區(qū)”在哪里,并借前車之鑒,自律自省。

  侵害他人名譽權成為最大雷區(qū)

  當前還有極少報道中,使用這樣的詞匯———禽獸。當一個記者發(fā)現(xiàn)比如教師強奸女學生、養(yǎng)父強奸養(yǎng)女等新聞線索時,就在前面掛上“禽獸”二字,以表示義憤填膺的情緒。也因此,在發(fā)生的諸多新聞侵權的案例當中,類似于寫上“禽獸”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占了很大比重。

  徐迅說:“我總結新聞侵權就四個字:侮辱和失實。人格尊嚴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權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和信用權,侵犯其中任何一項權利,都可能構成新聞侵權!

  隨著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加強和新聞從業(yè)人員素質的提高,文章中的侮辱性言辭越來越少。但是諸如“禽獸”這樣的用語還是時有發(fā)生。徐迅根據(jù)研究舉例說,媒體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或者所謂“壞人”的描述,出現(xiàn)頻率最高的詞匯大致有:“惡棍、流氓、娼妓、騙子、瘋子、暴徒、強盜、奴才、走狗、歹徒、無賴、吸血鬼、大草包、無恥之徒、色狼等等”。

  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第二個行為就是失實報道,這也是發(fā)生頻率最高的一種新聞侵權形式之一。在總結大量案例后,徐迅分析認為,失實報道可分為以下幾種方式:虛假報道、基本內容失實、大部分內容失實、部分內容失實和主體錯誤報道等幾種類型。

  在這些失實報道中,虛假報道的危害程度最大。

  比如,某媒體曾經采訪體操運動員劉璇的母親,在配發(fā)的照片下標注照片上的人物為劉璇的母親和父親。隨后,劉璇母親起訴了這家媒體,因為照片上與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劉璇的父親。徐迅說:“像類似的案例,有的虛假報道甚至是對人全面的否定和傷害”。

  侵害隱私權成為第二大“雷區(qū)”

  隱私權是什么?按照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隱私權可以分為法定的和酌定的。法定的隱私包括住宅、郵電通訊、婚姻狀況、兩性關系、傷痛疾病、收養(yǎng)秘密、個人儲蓄、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及私人的單項資料、艾滋病等。學界普遍觀點認為,隱私的范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隱私。

  作為媒體記者,最容易犯的錯誤是對未成年人健康、犯罪等信息的披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得更為詳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jié)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除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報道中應當注意以外,徐迅認為,記者采訪中經常應用的兩種方式:暗訪和偷拍,它們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隱私權的問題。因為暗訪和偷拍剝奪了被采訪人對于個人信息的決定權和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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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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