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迅也認為,隱私不是不可以披露,但征求當事人同意,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行為原則。
踏進“雷區(qū)”就要付出代價,除了民事責任,比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形式以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徐迅說:“根據(jù)我國已有案例,與記者密切相關的兩種罪名是:誹謗罪和侵犯他人商業(yè)信譽罪”。
在她搜集的案例中,有5起案件,媒體記者或者作者承擔了刑事責任。其中一起涉嫌誹謗罪,最終被法院判決誹謗罪,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和一年半。還有一起,是今年8月12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紙箱餡包子”虛假新聞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損害商品聲譽案,訾北佳因犯損害商品聲譽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
職務犯罪等形態(tài)成為第三大“雷區(qū)”
湖南師范大學知名新聞學學者魏劍美和記者出身的知名律師周澤,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針對“記者是否擁有權力”這個話題,都表達了這樣的觀點:記者的采訪權和輿論監(jiān)督權,實質上是一種公民權利的體現(xiàn),是“權利”而不是“權力”。
然而,他們也并不否認,現(xiàn)實中,媒體、記者對采訪權和輿論監(jiān)督權的應用,又蒙上了一種“權力”的特征。而一旦出現(xiàn)了“權力”的特征,對于極少數(shù)職業(yè)道德差的媒體從業(yè)人員來講,就可能借此尋租。
尋租者東窗事發(fā)后,往往要面對“受賄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指控,而身陷囹圄。雖然,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律顧問徐迅認為,這兩種罪名和記者本身職業(yè)沒有特征性的聯(lián)系,因為它們更多指向公務人員和其他非記者的社會普通主體,但是,她也并不否認,這兩種罪名,目前而言,在記者的隊伍里呈高發(fā)狀態(tài)。
在網(wǎng)絡上搜索“記者”、“敲詐勒索”兩個關鍵詞,絕大部分是假冒記者犯下的罪行。但是其中也不乏真正的媒體記者。
比如,近日,在北京朝陽區(qū)法院,某報記者熊某和原同事茅某因敲詐勒索罪,被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據(jù)檢察機關指控,熊某在某報擔任記者期間,曾以報道負面新聞相要挾,索要錢款,兩次累計達到40萬元。本案因當事人不服,正在上訴期間。
而若在網(wǎng)絡點擊“記者”、“受賄罪”兩個關鍵詞,也不乏案例。比如,今年4月份,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某報原浙江記者站站長孟某作出二審判決:孟某犯受賄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決書表述,新聞媒體履行的是國家賦予的對社會的輿論監(jiān)督權,媒體輿論監(jiān)督權是一種公共權力,孟某作為新聞媒體的記者,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向被批評報道的有關單位索取財物,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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