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乃至廣州市政協委員開門議事,公開表態(tài),是中國社會政治轉型的必然要求。但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如果政協委員或者人大代表的發(fā)言存在明顯的問題,那么,政府有關部門是唯唯諾諾、不予置評,還是主動應對、公布事情真相?
2月19日,鐵道部新聞發(fā)言人做客人民網,正面回應春運期間廣州市政協副主席對鐵道運輸部門工作的批評。這位發(fā)言人認為,政協副主席的話“既違背事實又違背常識”。(中國新聞網《2月19日》)
針對這場中國政壇罕見的爭論,新聞評論界給予了高度關注。一些媒體認為,鐵道部新聞發(fā)言人雖然言辭犀利,針鋒相對,但畢竟向社會公布了一些真相,澄清了一些錯誤認識。也有一些媒體認為,政協副主席是以公民的身份發(fā)表評論,如果鐵道部的官員“掌握鐵路系統的所有信息”,又不允許公民公開“質疑”,那么就會出現“公共機構與個人的能力不對稱”情況;“事實與常識,衡量的只是權利行使水平的高低,卻絲毫無損權力行使的正當”;“對公開批評的不適應已成今天公共機構的痼疾,對質疑權利的不自信構成了公眾情緒的嚴重壓迫”(《南方都市報》2月20日)。
在這些艱澀難懂的語句背后,作者無非是想表達這樣一種態(tài)度,那就是面對公民的批評,哪怕是不合事實的批評,政府機關也應該虛心接受,而不能敷衍塞責,更不能厲聲反駁。
這樣的評論出發(fā)點值得肯定,但是立論的基礎卻令人感到奇怪。眾所周知,在中國憲法體制內,政協副主席和人大代表不同于一般公民,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他們是屬于某個階層或者某個地區(qū)的民意代表,在現實生活中他們享有比普通公民更多的權利。譬如,按照《代表法》的規(guī)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fā)言不受追究,所以,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在發(fā)言的時候更應該謹言慎行,否則就會出現權利濫用的現象。從制度設計來看,政協副主席和人大的領導都是國家公務員,他們屬于領導階層,所以,當政協副主席嚴厲批評鐵道部工作的時候,不是公民面對政府機關,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間的責任追究。
眾所周知,在實行代議制民主體制下,民意代表可以代表選區(qū)居民自由表達各種意見,可以對政府工作提出各項批評。政府有義務而且必須及時作出回應。鐵道部新聞發(fā)言人利用互聯網,公開回應政協副主席的批評,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常態(tài),也是新聞發(fā)言人應盡的本分。
可見,在春運期間鐵道部工作是否應該接受批評的問題上,政協副主席的“問政”方式存在改進的空間。假如政協副主席利用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要求鐵道部門公布事實真相,或者要求鐵道部新聞發(fā)言人提供有關事實材料,那么,既可以達到為民請命的目的,同時也可以督促鐵道部改進工作。如果在重大自然災害處理問題上存在嚴重的社會分歧,在民主政治體系下的通常做法是,由民意機構召開聽證會,要求政府官員接受民意代表的質詢。如果政府官員不能提出有說服力的證據,或者政府官員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平息民憤,那么,政府官員應當引咎辭職。
中國當前的政治是協商政治,這種政治的特點是由權力機關各個部門閉門協商。廣東省乃至廣州市政協委員開門議事,公開表態(tài),是中國社會政治轉型的必然要求。但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如果政協委員或者人大代表的發(fā)言存在明顯的問題,那么,政府有關部門是唯唯諾諾、不予置評,還是主動應對、公布事情真相?
這場在政協副主席與鐵道部新聞發(fā)言人之間發(fā)生的爭議,可以看作是中國民主政治發(fā)展過程中的一個小插曲。我們贊賞政協副主席批評政府的立場和態(tài)度,也同樣鼓勵政府機關新聞發(fā)言人及時披露公眾感興趣的信息,滿足公民的知情權。同時我認為,公眾和媒體也應該注意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都是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發(fā)言者”,不能把他們看作是普通公民;可以這樣說,國家權力機關工作人員不宜隨意“發(fā)炮”,公民可以直接履行對政府批評和監(jiān)督的權利,可一旦通過民意代表發(fā)表意見,或者通過新聞媒體公開表態(tài),那么,就必須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唯有建立在事實和責任基礎之上的批評與監(jiān)督,才能真正提高民主政治的效果和品格。 (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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