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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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機要費案被臺"高院"發(fā)回重審 律師稱不再抗告
2007年10月23日 13:51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0月23日電 臺北法院日前駁回陳水扁要求返還機要費案相關證物,陳水扁因此提出抗告。臺“高等法院”審理后,22日撤銷原裁定,發(fā)回臺北法院重審。陳水扁委任律師23日表示,“高院”既已作出撤銷的裁定,就已達到抗告目的,因此原則上不提再抗告。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高院”特別合議庭也指出,關于“國務機要費”單據的部分,陳水扁請求發(fā)還證物是“當事人不適格”,也就是說,陳水扁根本沒有資格聲請發(fā)還“國務機要費”的單據!案咴骸币策M一步指出,若要聲請發(fā)還,應以“總統(tǒng)府秘書長”名義請求。

  對此,媒體詢問陳水扁委任律師是否會改以“總統(tǒng)府秘書長”的名義,再向承審合議庭聲請發(fā)還相關單據。該律師說,這部份還要再研究。

  至于未來承審的合議庭要如何處理?臺北法院表示,截至23日上午為止尚未收到裁定書,一旦收到,將會轉呈給合議庭決定。不過,由于“高院”裁定也指出,聲請人陳水扁還可再抗告。據悉合議庭傾向等相關程序終了后,合議庭經評議再決定如何處理。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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