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3·15”來臨,伴隨著一個備受關注的事件:豐田汽車召回。這件事和我們的“3·15”有什么關系?
最近,在一個電視臺做節(jié)目,主持人關注的是兩件事:豐田為什么會出問題?豐田會不會倒下?隔岸觀火,懸念叢生,高潮迭起,各方博弈,這樣的話題很令人津津樂道。我在節(jié)目現(xiàn)場感覺不大舒服,于是直接了當?shù)卣f:“我們?yōu)槭裁催@么關注豐田,關注美國的議員?這件事美國陰謀得逞或豐田轟然倒下,對我們有什么好處?有什么壞處?我們還是關注一下中國自己的汽車召回吧!
把注意力集中在國內(nèi)
最近有關機構公布了《2009年度中國汽車產(chǎn)品質量與服務質量投訴分析報告(CAAS)》,稱2009年收到投訴9359例,相比2008年上升了39.7%,上升幅度明顯加大。
還有一個資料:2009年,全國共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傷,直接財產(chǎn)損失9.1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10.1%、7.8%、9.8%和10.7%。傷亡損失有所下降。這固然是好消息,但是有關部門的報告分析事故是由于超速行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的,沒有人進一步分析其中有多少是因為汽車本身的質量問題導致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召回了
有一個廣為報道的案例:2004年12月5日,朱剛在成都購買了一輛轎車,一年后發(fā)現(xiàn)這車是被別人退了的舊車。朱剛以涉嫌消費欺詐為由,將經(jīng)銷商告上法院。后來,成都市中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認為汽車消費目前尚不屬于《消法》所稱的生活消費范疇,所以不應適用《消法》,不支持朱剛的訴訟。
這件事可以認為法官水平太差,但根本原因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缺陷太多。比如,這個法的名字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連什么是消費、什么是消費者都沒有搞清。
《消法》第二大硬傷是舉證。在消費訴訟中,一個核心的問題就是舉證責任到底應當由誰來承擔,目前的《消法》根據(jù)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舉證的責任在于消費者。由于汽車鑒定檢測需要昂貴的鑒定費用,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很高,許多消費者不得不放棄維權,這助長了經(jīng)營者的膽量。許多法律專家建議,在消費糾紛中施行“舉證責任倒置”,舉證的責任在于經(jīng)營者一方。
《消法》第三大硬傷是賠償金額過低。我國《消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在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中,東芝公司給予美國用戶10.5億美元賠償?shù)耐瑫r,卻拒絕給中國用戶任何經(jīng)濟賠償。根源就在于我國法律對于懲罰性賠償?shù)臉藴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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