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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代會各代表團(小組)、職工代表應協(xié)助職工董事的履職工作,按照職工董事的要求,全面、及時地向職工董事反映職工的有關(guān)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公司工會應對職工董事履職活動提供相應的服務(wù)。
(一)為職工董事提供有關(guān)維護職工合法權(quán)益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文件等信息資料。
(二)在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的制訂、重大事項決議的執(zhí)行過程中,向職工董事提供職工群眾的相關(guān)意見。
(三)為職工董事收集、整理和提供職工權(quán)益訴求和民主管理方面的信息,包括職工對勞動用工、薪酬制度、勞動保護、休息休假、安全生產(chǎn)、培訓教育、生活福利及對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方面的傾向性意見或合理化建議等。
(四)為職工董事召開座談會、走訪職工等調(diào)查研究活動做好組織工作和提供相應的服務(wù)。
(五)董事會在聽取或研究涉及職工利益的通報事項時,公司工會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為職工董事起草書面報告提供條件和資料。
第四章 職工董事的履職管理
第十四條 職工董事的上崗培訓、履職指導和評價考核等日常管理由公司董事的委派(選聘)機構(gòu)負責。
第十五條 公司要為職工董事安排相應的培訓和學習,確保職工董事參加培訓學習所需的時間,提高職工董事履職所需的專業(yè)素質(zhì)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的委派(選聘)機構(gòu)在對董事的工作績效進行評價時,應聽取公司工會和監(jiān)事會關(guān)于職工董事履行特別職責的意見,并納入總體評價意見。
第十七條 公司工會要了解職工董事履職的工作情況,職工董事要及時與公司工會溝通工作情況。公司職代會每年應向公司董事的委派(選聘)機構(gòu)提出職工董事履職行為的評價性意見,并對職工董事履職情況進行無記名投票測評,主要內(nèi)容應包括出席董事會會議、就相關(guān)決議事項開展調(diào)查研究、反映職工訴求和意愿等履職活動的記錄、勤勉盡職程度和履行職責的能力。
第十八條 職工董事或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董事每年應向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情況,聽取職工代表對職工董事履職情況的意見,工會要及時向職工董事反饋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等相應辦事機構(gòu)應為職工董事履行職責提供服務(wù)和幫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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