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間平房里住了好幾年后,卻被“突然”冒出來的產權人通知要求騰房,崔先生拒絕了產權人的要求,結果被產權人告到了法院。今天上午,西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叢女士訴稱,2007年2月25日,自己以購買方式經房屋管理部門等級審核取得了西城區(qū)四環(huán)胡同一套三間北房的《房屋所有權證》。自己是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人。買到房子后,叢女士因該房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隱患需進行維修,先后兩次要求占用一間北房的被告崔先生騰房,均遭到崔先生拒絕。叢女士認為,自己是該房屋的產權人,有權對自己的房屋進行修繕。被告與自己沒有任何租賃關系和其他財產關系,沒有理由占據(jù)自己的房屋妨礙自己翻建危房。因此訴求被告立即騰房。
被告崔先生辯稱,他們夫妻2003年5月份入住該間房屋至今,是自己的姑姑讓住的,自己姑姑曾經伺候過這個房屋的原產權人的孫子張老先生,他們之間有協(xié)議,讓我姑姑在這套房屋里居住。自己當時入住的時候也不知道這個房屋的產權到底歸誰。而現(xiàn)在,自己除了這間房屋之外沒有其他住房。崔先生不認可原告是該房屋的產權人!拔覀兇藜胰嗽谶@個院子里都住二十多年了,我不知道他們是怎么拿到這間房子的產權的。而且當初,他們張家沒有任何人來伺候張老爺子,現(xiàn)在過來爭房子,沒有道理嘛。而且我騰不了房,我沒地住啊……”
盡管原告解釋說,這個房屋的原產權人死亡后,沒有進行析產,產權在西城房管部門,很長時間內沒有下發(fā),后來張家的一個后人張某取得了這套房屋的產權,原告從張某手中購買了產權并過戶,被告仍然不同意騰房。崔先生說:“當初是我姑姑讓我來住的,我就認為這個房子是我姑姑的,我和我愛人都沒有工作,除非是我姑姑讓我搬出去,我才搬呢。”
由于雙方當事人沒有取得共識,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周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