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政治體制
第 二 , 貫 徹 了 行 政 與 立 法 相 互 制 約 、 相 互 配 合 以 及 司 法 獨(dú) 立 的 指 導(dǎo) 思 想 。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之 間 的 關(guān) 系 , 是 政 治 體 制 的 重 要 內(nèi) 涵 。 在 這 方 面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的 指 導(dǎo) 思 想 著 重 于 貫 徹 兩 條 原 則 : 一 是 行 政 與 立 法 既 相 互 制 約 又 相 互 配 合 的 原 則 , 如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須 經(jīng) 行 政 長 官 簽 署 , 行 政 長 官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可 解 散 立 法 會 或 必 須 辭 職 , 立 法 會 可 彈 劾 行 政 長 官 , 行 政 會 委 員 可 由 立 法 會 議 員 參 加 等 等 規(guī) 定 , 都 是 這 一 原 則 的 具 體 體 現(xiàn) 。 二 是 司 法 獨(dú) 立 原 則 , 如 規(guī) 定 法 院 和 檢 察 院 獨(dú) 立 行 使 審 判 權(quán) 和 檢 察 職 能 , 等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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